国家版权局关于修订本稿酬支付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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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修订本稿酬支付问题的答复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版权局关于修订本稿酬支付问题的答复
                          (1987年1月26日)

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文出字〔84〕第1791号),对你们所提修
订费问题,答复如下:
一、《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第七条:“着译修订重印,视修订程度支付修订费。
修订费按增补部分的实际情况付酬;修订后,质量有显着提高,可重新支付原基本
稿酬的部分或全部,但其印数稿酬,仍应累计原来的印数。”
    此规定的意思是,解放后已出版过的着译,修订再版(包括重印),根据修订
的程度,付给修订费。修订费的支付有下列几  情况:
  1·增加内容和编幅的,修订费按增补部分的实际情况付酬,如新增加五万字,
则此五万字支付给基本稿酬。
  2·修订后质量有显着提高的,这种情况属于大改动,如整个结构,章节有重大
  改变,重新改写大约相当全书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余三分之一也作了程度不同的
  修改,此种可以重新支付全部基本稿酬。
  3·只就原着译做个别改动的,如修改个别章节、段落或几句话,对其修改部分
,只能付给少量的修订费(可参照编辑加工费或略高于编辑加工费的标准付酬)。
二、《书籍稿酬试行规定》第十六条:“再版书的印数稿酬,根据原支付的基本
稿酬数额,按第四条的规定付酬。”即:以初版书的基本稿酬为准,按印数稿酬规
定,累计原有印数支付印数稿酬。如修订再版,其基本稿酬应加上修订费(包括增
补部分的基本稿酬)数额,按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支付印数稿酬。
三、关于《工业会计习题及解答》的修订本——《新编工业会计习题及解答》一
书的质量是否有显着提高,应以湖北省出版局对此书的检查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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