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出版 音像制品向版权所有者付酬原则的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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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出版 音像制品向版权所有者付酬原则的复文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版权局关于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出版 音像制品向版权所有者付酬原则的复文
                          (1986年3月20日)

    沪版局(86)综字第015号文悉。
    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一七条规定,国家音像出版单位使用
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录制唱片、录音带、录像带出版,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但
应向其支付报酬。付酬办法暂时参照文化部颁发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文出字
(84)第1791号)原则执行,即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版权所有者
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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