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出版 音像制品向版权所有者付酬原则的复文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2024年5月3日 星期五 您位于: 首页 → 知识产权法规信息  → (浏览)  
   浏览工具:缩小字体放大字体缩小行距增加行距 返回上一页  发布人:patent 我要发布信息
国家版权局关于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出版 音像制品向版权所有者付酬原则的复文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版权局关于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出版 音像制品向版权所有者付酬原则的复文
                          (1986年3月20日)

    沪版局(86)综字第015号文悉。
    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一七条规定,国家音像出版单位使用
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录制唱片、录音带、录像带出版,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但
应向其支付报酬。付酬办法暂时参照文化部颁发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文出字
(84)第1791号)原则执行,即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版权所有者
付酬。


注:本站转载的所有知识产权法规内容仅供参考,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 系统管理 | 返回页首|
版权所有:发明专利技术信息网 ©1999-2023

网站联系邮箱 E-mail:hangzhou@vip.sina.com
信息产业部网站ICP备案序号:皖ICP备11003032号-6

友情链接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