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出版 音像制品向版权所有者付酬原则的复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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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03/12/03 |
国家版权局关于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出版 音像制品向版权所有者付酬原则的复文 (1986年3月20日) 沪版局(86)综字第015号文悉。 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一七条规定,国家音像出版单位使用 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录制唱片、录音带、录像带出版,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但 应向其支付报酬。付酬办法暂时参照文化部颁发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文出字 (84)第1791号)原则执行,即以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向版权所有者 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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