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2024年5月3日 星期五 您位于: 首页 → 知识产权法规信息  → (浏览)  
   浏览工具:缩小字体放大字体缩小行距增加行距 返回上一页  发布人:patent 我要发布信息
《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发布于:2003/12/03
    《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1984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

一、创作:系指完全由作者独立  思写作的作品。根据历史记载或口头流传的素
材,独立进行艺术构思写出的新编历史剧,应以创作论。根据古典名着和本剧种的
传统剧目推陈出新的重新进行编写时,作者有新的构思,剧本主题、主要情节和人
物之一有重大改变者,亦可以创作论。
二、属于以下情况均为改编:1·由戏剧以外的其它艺术形式,如小说、诗歌、
电影、曲艺等改编为剧本,剧本的人物模型,故事情节等虽基本上取于原作,但改
编者付出劳动较多;2·各种戏剧形式的剧本相互改编,如话剧改编成戏曲,歌剧
改编成舞剧,或者相反。
三、整理:系指对本剧种的传统剧目,进行适当修改加工者。
四、移植:系指将其它剧种的剧目翻编上演,对于原作只作适应本剧种艺术特点
的一般文字改动者;如移植时付出劳动较多,也可按整理论。


注:本站转载的所有知识产权法规内容仅供参考,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 系统管理 | 返回页首|
版权所有:发明专利技术信息网 ©1999-2023

网站联系邮箱 E-mail:hangzhou@vip.sina.com
信息产业部网站ICP备案序号:皖ICP备11003032号-6

友情链接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