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 (1984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 为了开创社会主义戏剧事业的新局面,更好地鼓励戏剧创作,丰富上演剧目, 保障剧作者的创作权益,促进剧作者和各类艺术人员的团结协作,并按《图书、期 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有关精神,现重新制订《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 法》。 第一条 本办法公布后,全国县和县以上所属专业剧团上演新创作、改编、整理 、移植的剧本时,都应通知剧作者(翻译的外国剧本可只通知翻译者),并在剧本 、说明书和广告上如实署明有关作者的姓名。凡售票演出的剧目,都应按本办法付 给剧作者剧本上演报酬。 第二条 付给剧作者上演报酬,采取由剧团支付剧本首演稿酬和从剧团上演某一 剧目的纯收入(即除去剧场租金或剧场分帐后的金额)中抽成付酬的办法。即:首 演剧团一次性付给剧作者首演稿酬,而后,在演出10场以后再按比例抽成付酬。 演(改编、移植)剧团则采取抽成付酬的办法。 第三条 剧本首演稿酬标准为: (一)大型话剧、戏曲每部600-1000元。 中型话剧、戏曲每部400-800元。 小型话剧、戏曲每部200-400元。 大型歌剧、舞剧每部1200-2000元。 中型歌剧、舞剧每部800-1600元。 小型歌剧、舞剧每部400-800元。 (二)县(市、旗)级专业剧团首演稿酬标准为: 大型话剧、戏曲每部400-800元。 中型话剧、戏曲每部250-500元 小型话剧、戏曲每部125-250元 大型歌剧、舞剧每部600-1000元。 中型歌剧、舞剧每部400-800元。 小型歌剧、舞剧每部200-400元。 第四条 抽成付酬的比例为: (一)大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2%。 中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1%。 小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0·5%。 大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5%。 中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3%。 小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1%。 (二)县(市旗)级专业剧团抽成比例为: 大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1·5%。 中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1%。 小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0·5%。 大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3%。 中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1·5%。 小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1%。 第五条 稿酬标准的掌握及支付办法: (一)首演剧本稿酬数额,要根据剧本的思想艺术质量和创作条件的难易制定 (如区别新创作剧本和改编、整理、移植剧本付酬标准的不同)。付酬标准由剧院 (团)艺术室提出建议,经剧院(团)长批准。 (二) 演剧本由表演(改编、移植)剧院(团)按规定抽成比例付酬。 (三)儿童剧、木偶戏、皮影戏可分别参照上述话剧、戏曲、歌剧、舞剧付酬 标准付酬。儿童剧以及其它剧 为儿童演出的剧目,其演出收入应包括文化主管部 门或其它方面对该剧的每场演出补助在内。 (四)歌剧剧本作者和作曲者,舞剧剧本作者、编导和作曲者的上演报酬,按 所付出劳动量大小,自行协商分配。 (五)翻译外国话剧的首演稿酬的抽成比例为话剧的三分之二;翻译外国歌剧 文学剧本的首演稿酬和抽成比例为歌剧的五分之二。 (六)上演已经发表的剧本,应通知作者,并按规定抽成比例向剧本的版权所 有者支付报酬。 (七)剧本被采用后,应按评定该剧本稿酬额标准的10%-15%,由首演 剧院(团)一次性付给本剧院(团)艺术室文学编辑,作为该剧本的编辑费;如剧 本非文学编辑所选中,或文学编辑未进行工作,则不付报酬。 演剧团抽成付酬只 付给剧作者,而不付给文学编辑。 (八)新剧本上演后一个月内,首演剧团即应向剧作者支付首演稿酬。首演剧 团在该剧目演满10场后, 演剧团在演出该剧目后,即要按收入抽成付酬。可按 季度结算。 第六条 采取抽成付酬的有效时间,为从该剧在剧团首演之日起,直至作者死亡 后30年为止。剧作者死亡后,其上演报酬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领取。如无合法 继承人,剧团即停止付给。 第七条 对改编、整理、移植的剧本,如原剧本已丧失版权,或因法律规定原剧 作者不享有版权,则只需向改编、整理、移植者支付上演报酬。 第八条 各级专业剧团在上演根据戏剧剧本(无论是新创作的剧本或是根据其它 文艺作品改编的剧本)改编(如话剧改编为戏曲,或者相反;歌剧改编成舞剧,或 者相反)、整理、移植的剧本时,应将上演报酬按以下比例分别付给改编者、整理 者、移植者和原剧作者、原改编者。其比例为: (一)改编的剧本,付给改编者70%-75%,付给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2 5%-30%。 (二)整理的剧本,付给整理者50%-60%,付给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4 0%-50%。 (三)移植的剧本,付给移植者20%-40%,付给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6 0%-80%。 (四)上述剧本的改编、整理、移植者,在收到首演稿酬和抽成付酬的酬金后 ,即应按规定比例,负责将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所得部分酬金送去。 (五)剧作者改编他人有版权的非戏剧作品,应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 试行条例》的规定,征求原作品版权所有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第九条 专业剧院(团)必须为本团剧作者提供必要的创作条件,剧团的作者必 须积极为剧院(团)创作(改编、整理、移植)上演剧目;其所创作(改编、整理 、移植)的剧本,所在剧院(团)如近期排练,享有优先上演权,如本团不拟上演 ,剧作者可向外投稿,其剧本上演后所得上演报酬,应归作者个人所得。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解释权 修改权属于文化部。各级文 化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对无故不执行者,应予追 究,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付剧作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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