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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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
   发布于:2003/12/03
    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法
                     (1984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

    为了开创社会主义戏剧事业的新局面,更好地鼓励戏剧创作,丰富上演剧目,
保障剧作者的创作权益,促进剧作者和各类艺术人员的团结协作,并按《图书、期
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有关精神,现重新制订《付给戏剧作者上演报酬的试行办
法》。
第一条  本办法公布后,全国县和县以上所属专业剧团上演新创作、改编、整理
、移植的剧本时,都应通知剧作者(翻译的外国剧本可只通知翻译者),并在剧本
、说明书和广告上如实署明有关作者的姓名。凡售票演出的剧目,都应按本办法付
给剧作者剧本上演报酬。
第二条  付给剧作者上演报酬,采取由剧团支付剧本首演稿酬和从剧团上演某一
剧目的纯收入(即除去剧场租金或剧场分帐后的金额)中抽成付酬的办法。即:首
演剧团一次性付给剧作者首演稿酬,而后,在演出10场以后再按比例抽成付酬。
  演(改编、移植)剧团则采取抽成付酬的办法。
第三条  剧本首演稿酬标准为:
    (一)大型话剧、戏曲每部600-1000元。
          中型话剧、戏曲每部400-800元。
          小型话剧、戏曲每部200-400元。
          大型歌剧、舞剧每部1200-2000元。
          中型歌剧、舞剧每部800-1600元。
          小型歌剧、舞剧每部400-800元。
    (二)县(市、旗)级专业剧团首演稿酬标准为:
          大型话剧、戏曲每部400-800元。
          中型话剧、戏曲每部250-500元
          小型话剧、戏曲每部125-250元
          大型歌剧、舞剧每部600-1000元。
          中型歌剧、舞剧每部400-800元。
          小型歌剧、舞剧每部200-400元。
第四条  抽成付酬的比例为:
    (一)大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2%。
          中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1%。
          小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0·5%。
          大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5%。
          中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3%。
          小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1%。
    (二)县(市旗)级专业剧团抽成比例为:
          大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1·5%。
          中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1%。
          小型话剧、戏曲为收入的0·5%。
          大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3%。
          中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1·5%。
          小型歌剧、舞剧为收入的1%。
第五条  稿酬标准的掌握及支付办法:
    (一)首演剧本稿酬数额,要根据剧本的思想艺术质量和创作条件的难易制定
(如区别新创作剧本和改编、整理、移植剧本付酬标准的不同)。付酬标准由剧院
(团)艺术室提出建议,经剧院(团)长批准。
    (二)  演剧本由表演(改编、移植)剧院(团)按规定抽成比例付酬。
    (三)儿童剧、木偶戏、皮影戏可分别参照上述话剧、戏曲、歌剧、舞剧付酬
标准付酬。儿童剧以及其它剧  为儿童演出的剧目,其演出收入应包括文化主管部
门或其它方面对该剧的每场演出补助在内。
    (四)歌剧剧本作者和作曲者,舞剧剧本作者、编导和作曲者的上演报酬,按
所付出劳动量大小,自行协商分配。
    (五)翻译外国话剧的首演稿酬的抽成比例为话剧的三分之二;翻译外国歌剧
文学剧本的首演稿酬和抽成比例为歌剧的五分之二。
    (六)上演已经发表的剧本,应通知作者,并按规定抽成比例向剧本的版权所
有者支付报酬。
    (七)剧本被采用后,应按评定该剧本稿酬额标准的10%-15%,由首演
剧院(团)一次性付给本剧院(团)艺术室文学编辑,作为该剧本的编辑费;如剧
本非文学编辑所选中,或文学编辑未进行工作,则不付报酬。  演剧团抽成付酬只
付给剧作者,而不付给文学编辑。
    (八)新剧本上演后一个月内,首演剧团即应向剧作者支付首演稿酬。首演剧
团在该剧目演满10场后,  演剧团在演出该剧目后,即要按收入抽成付酬。可按
季度结算。
第六条  采取抽成付酬的有效时间,为从该剧在剧团首演之日起,直至作者死亡
后30年为止。剧作者死亡后,其上演报酬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领取。如无合法
继承人,剧团即停止付给。
第七条  对改编、整理、移植的剧本,如原剧本已丧失版权,或因法律规定原剧
作者不享有版权,则只需向改编、整理、移植者支付上演报酬。
第八条  各级专业剧团在上演根据戏剧剧本(无论是新创作的剧本或是根据其它
文艺作品改编的剧本)改编(如话剧改编为戏曲,或者相反;歌剧改编成舞剧,或
者相反)、整理、移植的剧本时,应将上演报酬按以下比例分别付给改编者、整理
者、移植者和原剧作者、原改编者。其比例为:
    (一)改编的剧本,付给改编者70%-75%,付给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2
5%-30%。
    (二)整理的剧本,付给整理者50%-60%,付给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4
0%-50%。
    (三)移植的剧本,付给移植者20%-40%,付给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6
0%-80%。
    (四)上述剧本的改编、整理、移植者,在收到首演稿酬和抽成付酬的酬金后
,即应按规定比例,负责将原剧作者或原改编者所得部分酬金送去。
    (五)剧作者改编他人有版权的非戏剧作品,应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
试行条例》的规定,征求原作品版权所有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第九条  专业剧院(团)必须为本团剧作者提供必要的创作条件,剧团的作者必
须积极为剧院(团)创作(改编、整理、移植)上演剧目;其所创作(改编、整理
、移植)的剧本,所在剧院(团)如近期排练,享有优先上演权,如本团不拟上演
,剧作者可向外投稿,其剧本上演后所得上演报酬,应归作者个人所得。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解释权  修改权属于文化部。各级文
化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对无故不执行者,应予追
究,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付剧作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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