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2024年4月26日 星期五 您位于: 首页 → 知识产权法规信息  → (浏览)  
   浏览工具:缩小字体放大字体缩小行距增加行距 返回上一页  发布人:patent 我要发布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

(工商 1990 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执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时,如 何认定“非法印制”的问题请示我局,现对“非法印制”解释如下: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中 的“非法印制”,是指违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印制行为 ,如违反《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印制冒充注册的商标等。 
  对非法印制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一九九0年七月十八日


注:本站转载的所有知识产权法规内容仅供参考,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 系统管理 | 返回页首|
版权所有:发明专利技术信息网 ©1999-2023

网站联系邮箱 E-mail:hangzhou@vip.sina.com
信息产业部网站ICP备案序号:皖ICP备11003032号-6

友情链接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