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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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发布于:2003/12/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一九八五年五月九日 法(研) 〔1985〕28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请示的关于个人非法制造、购买名牌产品的商标标 识,用于其他产品上,冒充名牌产品出售,可否按假冒商标罪处罚的问题,经研究 ,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我们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的规定,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业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 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均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对实施上述行为 ,构成犯罪的,可以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定罪判刑。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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