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 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2024年5月18日 星期六 您位于: 首页 → 知识产权法规信息  → (浏览)  
   浏览工具:缩小字体放大字体缩小行距增加行距 返回上一页  发布人:patent 我要发布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 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时应当 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某些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问 题无法查找,消费者对此意见很大。据广东省经委来函称,今年一季度,就收到反 映电视 、收录优质量问题的人民来信343封。经派专人调查,只有144封查 到了生产企业。 
  为便于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利益,促使企业坚持商品生产和经营 的社会主义方向,特通知如下:   
 一、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在商品上和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有些在 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必须在包装上标明。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将上述精神宣传到各工商企业,必要时可进行一次检 查。对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自一九八 五年十月一日起, 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的商品, 不得在市场 上销售。对粗制滥造, 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的,要从严查处,没收 其非法所得。对屡教不改的,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对个体工商业者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对出口商品, 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本站转载的所有知识产权法规内容仅供参考,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 系统管理 | 返回页首|
版权所有:发明专利技术信息网 ©1999-2023

网站联系邮箱 E-mail:hangzhou@vip.sina.com
信息产业部网站ICP备案序号:皖ICP备11003032号-6

友情链接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