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的时间效力问题的意见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2024年5月18日 星期六 您位于: 首页 → 知识产权法规信息  → (浏览)  
   浏览工具:缩小字体放大字体缩小行距增加行距 返回上一页  发布人:patent 我要发布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的时间效力问题的意见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的时间效力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993>第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陆续来电、来函,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时间效力问题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法律、法规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决定》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对修正后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 )实施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未延续到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处理时,仍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旧法)的规定;但新法规定不违 法或者处罚较轻的,可按新法比照处理;对新法实施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包括新 法实施前发生并延续到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的违法行为),适用新法的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注:本站转载的所有知识产权法规内容仅供参考,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 系统管理 | 返回页首|
版权所有:发明专利技术信息网 ©1999-2023

网站联系邮箱 E-mail:hangzhou@vip.sina.com
信息产业部网站ICP备案序号:皖ICP备11003032号-6

友情链接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