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您位于: 首页 → 知识产权法规信息  → (浏览)  
   浏览工具:缩小字体放大字体缩小行距增加行距 返回上一页  发布人:patent 我要发布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3>第24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商广(1993)第52 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 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封存或者收缴侵权商 标标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案件中,为了切实做到“责 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权责令侵权人封存侵权商品;如果侵权人拒不封 存甚至转移侵权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封存侵权商品。这是执法过程中采取 的必要措施,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


注:本站转载的所有知识产权法规内容仅供参考,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 系统管理 | 返回页首|
版权所有:发明专利技术信息网 ©1999-2024

网站联系邮箱 E-mail:hangzhou@vip.sina.com
信息产业部网站ICP备案序号:皖ICP备11003032号-6

友情链接                  
除尘滤芯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