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拼装、 改装汽车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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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拼装、 改装汽车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问题的答复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拼装、 改装汽车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3>第81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省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拼装、组装、改装汽车擅自使用“东风”商 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的请示》<十工商(92)56号>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在汽车及其配件等商品上使用的“东风”、“风神”、“AEOLUS”及风 神图形商标已由第二汽车制造 在我局商标局注册,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一 些单位和个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拼装、改装的汽车上使用上述注册商 标,并通过非法手段购买带有“东风”注册商标的整车合格证,或涂改原整车合格 证随拼装、改装的汽车在市场上销售。这种拼装、改装汽车安全性能和使用性能均 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有的甚至是劣质汽车,这不仅对“东风”汽车商标的信誉造成 恶劣影响,而且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拼装汽车上使用他人注 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列入 国家年度汽车生产企业目录和产品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改装生产带有他人注册商 标的汽车,应与商标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方可生产或销售。凡通过非法 手段印制或购买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整车合格证,或涂改原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整车 合格证随拼装、改装汽车在市场上销售的行为,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依法予 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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