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您位于: 首页 → 知识产权法规信息  → (浏览)  
   浏览工具:缩小字体放大字体缩小行距增加行距 返回上一页  发布人:patent 我要发布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1989年10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香槟是法文“Champaghe”的译音,指产于法国Champaghe 省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它不是酒的通用名称,是原产地名称。近年来,我国一些 企业将香槟或Champaghe作为酒名使用。这不仅是误用,而且侵犯了他人 的原产地名称权。 
  原产地名称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内容之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规定 各成员国有义务保护原产地名称。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有保护原产地名称的 义务。为此,特通知如下: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的外国( 法国除外)企业不得在酒类商品上使用“Champaghe”或“香槟(包括大 香槟、小香槟、女士香槟)字样。对现有商品上使用上述字样的,要限期使用,逾 期不得再用。请各地向有关企业进行说明,作好商标、原产地名称等工业产权法律 的宣传工作。


注:本站转载的所有知识产权法规内容仅供参考,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 系统管理 | 返回页首|
版权所有:发明专利技术信息网 ©1999-2024

网站联系邮箱 E-mail:hangzhou@vip.sina.com
信息产业部网站ICP备案序号:皖ICP备11003032号-6

友情链接                  
除尘滤芯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