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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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的通知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 “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哈尔滨、西安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一些企业纷纷来函询问关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启用时间问题,对此,我局答复如下:
  “注册商标”字样“(注)或“(R)”只能使用在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上。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后,如果只是见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还不能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注)”或“(R)”。只有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并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方可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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