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执行《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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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执行《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于:2003/12/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执行《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峡省筹备组及重庆、武汉、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执行《关于调整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86)工商13号文〕 以来,各地遇到一些问题,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对于1986年3月1日以前申请注册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未予注册的,仍按 原规定收取其注册商标申请费20元,将注册费80元退给申请人。该申请人在1 986年3月1日以后,将原商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注册的,视为新商标注册申请 ,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申请费和注册费。 
  二、对于1986年3月1日以前因申请手续不齐,被商标局退回而不予受理的 ,应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费20元、注册费80元全部退给申请人。该申请人在19 86年3月1日以后,将申请手续补齐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 取申请费和注册费。 
  三、对于1986年3月1日以前申请注册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但经复审又准予 注册的,使即复审在1986年3月1日以后进行,也应按调整前的收费标准收取 申请费和注册费。但对1986年3月1日以后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厂审的,必须按 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延期申请的,应当收取延期申请费。    四、对于1986年3月1日以后申请注册商标的,如已按调整前的收费标准收 费,应由接受申请书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申请人,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补交申 请费和注册费。 
  五、评审费、延期申请费和证明费汇款时收款单位均填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即可。但必须分别注明汇款用途(或“评审委员会评审费”、“评审委员会延期 申请费”,或“商标局证明费”)。开户行、工商银行南礼士路分理处,帐号89 0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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