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同计算机相结合的汉字编码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
发布于:2003/12/03 |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案由:确认发明专利权纠纷 1985年4月1日,叶某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名为“新的现代汉字速查法与编码法”的发明专利申请。1985年8月6日,中国专利局以该申请属于一种信息的表述,这种信息的表述只需要人们对它去进行理解和思维,其中没有使用任何自然力为由,未能授予专利权,驳回了叶某的专利申请。叶某于1985年7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原始说明书所载的全部实质内容为:本编码法只用六个号吗组成汉字,按六类笔形号码表重点记住三句话,对笔形多的汉字只取头三后三的号码,但对笔形如何分类、究竟是哪六个号码、每个号码各代表哪些笔形等无规定。尽管后来申请人分别提交了补正说明书,但其内容都超出了原始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关于“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始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的规定,因此对超出原始说明书记载范围的修改不予考虑。复审委员会仍认为该申请的内容是一种指导人们进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和实施细则第2条的规定,本申请不属于专利法所规定的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法定主题,故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维持中国专利局的决定,驳回复审请求。叶某不服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起诉至原审法院。 处理结果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叶某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新的现代汉字速查法与编码法”发明专利申请,原始说明书内容过于简单,没有清楚、完整地提出汉字编码法与计算机技术有机结合的技术方案,其作为单纯的汉字速查法和编码法由于缺乏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构思,只能被确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依法是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因为“新的现代汉字速查法与编码法”的原始说明书在实质内容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所以叶某的补正说明书,内容超出了原始说明书的范围,这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叶某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1988年1月27日的复审决定,事实清楚,决定合法,故判决维持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叶某不服原审判决,以其发明具有专利性、并非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补正说明书内容未超出原始说明书记载的为由,上诉于本院,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其内容必须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并且从形式上到实质上应符合法律要求。上诉人叶某的“新的现代汉字速查法与编码法”发明专利申请,中国专利局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驳其申请和复审委员会复审后驳回其复审请求是正确的。原审法院对叶某诉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确认专利权行政诉讼案作出的维持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1988年1月27日复审决定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自《专利商标技术合同疑难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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