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专利侵权还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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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专利侵权还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发布于:2003/12/03
    1994年1月13日,某镇政府与余正公司签订“轻洁吸尘器”专利技术投资及生产品包销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年。合同约定余正公司交专利技术以“交钥匙工程”方式为镇政府建成一条年产30万台产品的生产线,提供技术资料及数据,指导安装调试,负责人员培训,帮助试产、投产至生产出第一批合格产品,承担产品回收、包销及使用商标义务。镇政府付余正公司专利技术投资50万元,提供厂房及燃料、动力、水源等设施,包销期间,镇政府不得泄露该技术或转让第三人。
  合同履行期间,余正公司申请该主品注册商标及“轻洁吸尘器”技术专利,1995年1月8日获得该技术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试产后,因产品达不到质量要求,均认为生产线未建成,不能履行“交钥匙工程”。同年8月,双方订立补充协议,约定余正公司由包销产品改为协助销售,镇政府可以无偿使用余正公司商标、专利号,“交钥匙工程”继续履行。9月,余正公司撤走一切人员,致镇政府的该工程无法继续进行。镇政府遂提起诉讼,要求余正公司继续履行全同,赔偿损失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由原告投资50万元人民币、被告转让“轻洁太尘器”专利技术的合同时,被告所提供的专利尚未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本应认为无效,鉴定合同签订后近一年时,被告的专利技术获得专利证书,同时已部分履行了合同,可作有效合同处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将投资款付给被告,被告故意高报设备价格牟利;对承建生产线的义务敷衍应付,在原告催促时又借故推诿,导致合同期满,不能完成“交钥匙工程”义务。原告签订合同时, 能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造成投资失策。被告提出本案属专利纠纷,纵观本案事实是一起技术转让合同纠纷,该主张不予采纳。鉴于该合同有效期2年已满,继续履行因被告无诚意已无可能,故应依法终止合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1)终止履行合同;(2)被告返还多收的机器设备款,偿还借款、住宿费,清偿货款等共计313479.90元,扣除原告应付被告差旅费1万元,被告应退还原告303479.90元;(3)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合同定金4万元;(4)被告运至原告的机器设备归原告所有;(5)原、被告的其他经济损失自负。
  摘自《知识产权案例精选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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