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侵权纠纷案 |
发布于:2003/12/03 |
"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与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是两个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案,二者不存在 覆盖和依存关系,因此被告在其东南汉卡中使用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不构成对"优化五笔字型 "专利权的侵犯。 关键词:优化五笔字型 专利技术 计算机汉字输入 侵权纠纷 叛例 原告: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 被告:中国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 一审结案日:1993年12月24日 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结案日:1997年7月25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情 1985年4月1日,王永民以发明人、申请人的身份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优化五笔字型编码 法及其键盘”(以下简称“优化五笔字型”)发明专利,中国专利局于1986年7月30日将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其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公开的权利要求共二十四项。其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优化五笔字型编码法,其特征是依据汉字字根的组字频度和实用频度对汉字字根、字型和笔划进行优选,将选出的字根按笔划特征及它们之间的相容关系进行归并组合形成的编码体系。”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1988年5月28日中国专利局向申请人王永民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优化五笔字型”权利要求中相当大部分属于现有技术。为此,王永民根据中国专利局的要求,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由二十四项改为十七项。其独立权利要求改为:“一种优化五笔字型编码法及其汉字输入键盘,其特征是将优选的字根依据其首笔相同或形态相近等特征分成横、竖、撇、捺(点)、折五大类、捺(点)起笔、将不可少于25个键位的 键盘分成横起笔、竖起笔、撇起笔,折起笔五个区,分别将五大类字根归入对应的五个区中,形成的拼形组字,拼形组词的汉字编码法及其输入键盘。” 中国专利局于1988年8月24日对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作出审查决定,并于1989年2月15日发出审定公告。根据1985年4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的规定,授权前有三个月异议期。在异议期内,方延曦、李毅民分别以该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张道政以该专利申请应为职务发明为由提出异议。中国专利局通知张道政因权属问题应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处;通知王永民对方廷曦、李毅民的异议作出答复。王永民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了书面答 辩,在1989年9月25日答复方廷曦异议的意见陈述书指出:“字根的选取要能应付所有的字,而字根的组合则要保证统一编码时出现的重码尽量地少。因此,字根的选取和组合就成为整个形码设计中最繁重、最艰巨、最重要的工作,可以说,整个形码设计的过程,就是一个字根的选取和科学组合的过程。每压缩一个键位,都要把上万张卡片翻检排序十多遍,才有可能减少或搬动一个字根。任何具备形码设计常识的人都非常明白:这220个字根的选取及其最终的排列组合,才是发明人多年的心血所在,才是本发明的精华和核心。反过来,如果有人试图随便减少或增加这个字根表中的字根,不要说一大半,即使是三、五个字根,或者打乱现有的组合,那就不但可能出现大量的重码,而且会破坏现有的规律性和操作员指法的协调性,从而使本发明失去其科学性及实用价值。因此,这220个字根及其排列,是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增加、减少或者打乱这些字根,都会使得本发明成为任何人都无法实施的技术。” 申请人于1989年9月25日,1990年2月21日和1991年2月5日三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文本,将从属权利要求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写进独立权利要求,使专利权利要求从十七项减少到七项。中国专利局在授权前的异议审查决定中指出:“1991年2月5日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是经过异议后最后一次递交的修改文本,以优化的220个字根作为主要特征,以五笔画输入法作为从属权利要求,以此作为主要技术特征,作为该修改文本的主要技术内容。关于创造性,上述修改文本的权利1的技术特征是优化的220个键位字根及其键位分布,该技术特征是审定文本的权利10的内容,它与对比文件(1)的内容相比,它构成了完整技术方案的主要部分,对比文件(1)是键入方法的概述,也披露了部分的字根,但并不是完整的技术方案,也未包括220个完整的输入字根,它仅使该申请的局部内容公开,构成的主要技术特征同现有技术相比仍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因此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中国专利局认为,申请人1991年2月5日最后一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文本具备了专利性条件,于1991年7月30日予以审定,作为授权文本。该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共七项,其独立权利要求为: “一种采用优化五笔字型计算机汉字输入编码法设计的标识有优选字根符号的汉字输入 键盘,将经过选定的键位字根,依其相互之间的相容关系,即为使汉字经编码后引起的重码最少,并按其第一个笔画的横、竖、撇、捺(点)、折特征,在上述键盘的键位上将字根有规律地搭配成5个区,每区5个位,共计25个小组,每组字根赋予一个区位代码(数字或字母),并对应一个键位,其中五种单笔画,即一、丨、丿、丶、乙都放在对应区的第一个键位上,形成该最多四码输入(包括一、二、三级常用字简码)的按拼形组字、拼形组词计算机汉字输入编 码方法设计的汉字输入键盘; 其输入顺序为输入该汉字的第一字根、第二字根、第三字根及最末一个字根,对少于四个 字根的汉字,应在其字根代码之后补上一个“末笔和字型交叉识别码”;用作键名的汉字,其输入代码为该键连打四次;每个键位上,那些键名字根以外本身即为汉字的同位字根,它们的输入顺序为键位代码、首笔笔画码、第二笔笔画代码及末笔笔画代码;对于单体型汉字,一律按书写顺序拆成键盘上已知的最大字根键入,同时包括高频汉字在内的一、二、三级简码,词汇输入一律只需击键四次,即二字词输入每字前两个字根码,三字词输入前两字的第一个字根码和第三字的前两个字根码;四字词各取提、二、三、四字的第一个字根码,五字词以上,各取一、二、三及最后一字的第一个字根码; xfx本发明的特征在于:采用经优化(优选)的220个字根构成对简、繁汉字和词语依形编码 的编码体系,将其字根分布在下述5个区共25个的键位上, 区 位 字母 代码 字根 1 1 G 11 王壬一干千夫 2 F 12 土士二十雨寸 横 3 D 13 大犬三石古厂 起 4 S 14 木西丁 类 5 A 15 开七 工 2 1 H 21 目且 卜上 2 J 22 日曰 早虫 竖 3 K 23 口川 起 4 L 24 田甲车四力 类 5 M 25 山 由贝几门 3 1 N 31 禾 2 B 32 白手斤扌 撇 3 V 33 月用乃彡 豕 起 4 C 34 人亻八 类 5 X 35 金鸟儿钅 4 1 Y 41 言广文方讠亠丶圭 2 U 42 立辛二丬 六 疒 捺 3 I 43 水不小 起 4 O 44 火业米灬 类 5 P 45 之辶廴 冖宀 5 1 T 51 巳己尸心习巳乙 忄 2 R 52 子了耳也 折 3 E 53 女 刀九 起 4 W 54 又 巴马 类 5 Q 55 弓匕五纟 以此构成的对汉字进行快速输入的优化五笔字型计算机汉字输入键盘。” 与此同时,河南省专利管理局于1991年1月15日就专利申请权问题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优 化五笔字型”属于职务发明。1992年2月26日,中国专利局将“优化五笔字型”发明专利权授予河南省计算中心、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河南省南阳地区科委、河南省中文信息研究 会四单位。 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是在五笔字型第三版即“优化五笔字型”技术申请专利后,由一些技 术人员根据减少字根,易学易记,增强规律性,提高键入速度的目的改进形成,于1986年3月完成。社会上广泛使用的是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 1992年,东南公司在制造销售的东南汉卡中使用了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东南汉卡中使用 的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经过对比,二者确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将汉字按照传统的书写顺序拆分成若干个组字部件即字根,用若干个字根拼合成一定的汉字;用汉字的横、竖、撇、捺、折五种基本笔画书写汉字,把一个字根按照传统的笔顺分解成横、竖、撇、捺、折五种基本笔画即“五笔”的组合,将“五笔”按顺序分别以数码1、2、3、4、5进行编号;按照汉字五种基本笔画的编号把汉字字根分成5区25组,将这5区25组同计算机输入键盘上26个英文字母键位中的25个键位对应,建立汉字字根组同各个键位编码的对应规则;在输入汉字时,按照传统书写顺序输入该汉字的第一字根、第二字根等的键位编码,通过字根拼合输入汉字,采用最多为四个键位编码输入一个汉字;将汉字按照字根间的位置关系分成左右、上下、外内和独体四种基本字型等。但是,这些基本相同的技术特征均属于公知公用的技术,在“优化五笔字型”专利中也仅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说明当时申请人也承认其为公知公用技术。 经过将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两者的不 同点在于: (1)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相比,所用的字根减少了21个,它是 由199个字根组成的编码体系,而第三版专利技术所用的字根为220个。已获美国、英国专利权的五笔字型第二版技术所用的字根数为235个。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中这种字根减少,并不是简单地在五笔字型第三版所用的字根中进行取舍,而是在公知公用的字根集中另行筛选的结果。两者中大部分相同,只能说明这些字根在拼合汉字中使用频度较高,而字根总数及使用频度则是一些学者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2)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在五个区位字根所对应的键盘键位发生了变化,“优化五笔字型 ”专利技术中五区下面五位对应的字根,在五笔字型第四版中移位到了第三区的位置,在标准的英文键盘上作比较,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的编码有很大不同。这种键位排列的变化,带来了一定的技术效果,结合其它变化,使五笔字型第四版比五笔字型第三版的汉字输入速度大大提高。 (3)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减少了字型,即由“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中使用的左右型、 上下型、外内型和单体型四种变成左右型、上下型和杂合型三种,使用户的思维过程大大简化,从而减少了用户对字根的记忆困难和对字型的记忆难度,也为最终取消字型区分打下了基础。 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五笔字型第三版技术上述三点不同,使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产生了 实质性进步。编码字根的作用在于组合汉字,因此,利用编码字根解决计算机汉字输入技术的发明人在选取编码字根时,一方面希望能够组合起上万个常用汉字的这种编码字根的数量尽可能少,使用户易学易记;另一方面又要求具有相同编码的汉字即重码汉字尽可能少。这两个目标在技术处理上具有一定的对立性。然而,只有既易学易记,又能减少重码的编码方案才有可能使用户接受。 在五笔字型第四版中采用由199个字根构成对汉字依形编码的编码体系代替五笔字型第三 版中采用的由220个字根构成对汉字依形编码的编码体系,具有明确的技术目的。第三版技术以减少重码为第一目标,用户易学易记为第二目标;第四版技术以用户易学易记为第一目标,而把减少重码作为第二目标。第四版为了达到其技术目的,采用了减少编码字根的数量、增强字根分组的规律性,配合减少字型,精减编码规则等技术手段,形成了由199个字根构成对汉字依形编码的新的编码体系。这表明,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的开发具有明确的不同于五笔字型第三版的技术目的。实践证明这一改进产生了明显的技术效果,使得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的最高输入速度比五笔字型第三版的最高输入速度提高近一倍。 一审法院审理情况及判决结果 王码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优化五笔字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和该专利权的唯一行使人。东 南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东南汉卡系列产品中非法移植、改装、使用了该专利,给我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要求东南公司:(1)立即停止一切对“优化五笔字型”专利的侵权行为;(2)消除对“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形象所造成的不良影响;(3)向王码电脑总公司公开赔礼道歉;(4)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人民币。 东南公司辩称:“优化五笔字型”专利不能覆盖所有五笔字型技术。五笔字型技术发展沿 革十年来的基本工作之一就是不断优选字根,优化编码规则。自1983年至1986年四年间,五笔字型技术发展了四个版本。第一版本是235个字根,第三版本是220个字根,第四版本是199个字根。获得专利的“优化五笔字型技术”是第三版本。共220个字根。该专利是以220个字 根及其键盘位分布作为唯一独立技术特征的。而东南公司开发的东南五笔汉卡系列产品采用 的是张道政的简繁字根汉字输入技术和1986年版的五笔字型第四版。东南公司从未使用过第 三版五笔字型技术。而王码公司总裁王永民也承认,这几个版本应当也完全可以成为各自独立的发明专利。故王码公司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码公司的无理起诉。 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并没有限定必须使用英文标准键盘。尽管在说明 书中提到将字根定义在标准通用英文键盘的字母键上,但这只能理解为对在使用英文标准键盘时的进一步说明,无法得出不能使用其他键盘的结论。所以以汉字字根在标准英文键盘上对应英文字的变化来考察三版和四版的区别是没有意义的。另外,即使就三版与四版在英文键盘上字根对应英文字母上的变化来说,因为只是在不改变编码体系的情况下,调整了两个区的字根分布,这种改变虽然对提高输入速度有作用,但不足以认为具有实质性的进步。正因为如此,不能采纳被告以字根在英文键盘上对应英文字母为条件而计算出的编码不同的汉字数量的结果。 2.原告和被告双方所争执的字型变化问题。尽管原告在其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没提及第三 版采用几种字型,但是在其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四种字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所以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提字型概念,应当限定为说明书中记载的四种字型。原告在诉讼中所述其专利权利要求书没有限定字型的观点,不能采纳。 3.关于被告提出的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有关的已有技术问题,涉及到该专利授权 时所确定的保护范围,这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一审法院只根据“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来审理本侵权纠纷案。 4.汉字的计算机输入技术有其特殊性。该技术在进步过程中的渐进与实质意义上的改变 的界限往往不像其他技术领域那么容易划分。因此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条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来审理此案。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的专利制度作用在于保障和促进科学技术不断地进步和发展。一方面要对发明人获得的专利权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又不能因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而妨碍科学技术的进步。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原告获得专利 权的“优化五笔字型”(第三版)技术相比较,(1)减少了21个字根。这种减少,是经过大量的研究工作才取得的成果。在很少增加重码的前提下减轻了使用者记忆的负担;(2)第三版的四种字型在第四版减少为三种字型。从而减轻了使用者在输入识别码时对字型分类判断的 困难。以上“第四版”与“第三版”的两点差异,对提高汉字输入速度和易学性确有进步。但这些进步是在第三版基础上进行改进所取得的。从整体上看,无法得出第四版技术已经突破第三版的编码体系及其字根在键盘分布的方法的结论。第四版的主要技术特征仍然落入“ 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以第四版所取得的进步为由而不顾“优化五笔字型”专利的存在,任意使用第四版技术,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原则,对专利权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认为,第三版技术与第四版技术实质上是一种依存关系,或称从属关系。使用第四版技术,确实有一部分技术因素是第三版所不具有的,但是第四版技术又包含了第三版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实施第四版技术时应当与“优化五笔 字型”专利权人协商,对其中含有第三版技术部分应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否则专利权人的利益就无法保障。而“优化五笔字型”的专利权人在使用第四版技术的人愿意支付合理费用的 情况下亦不应当拒绝该人使用第四版技术。不然势必形成专利权人对所有五笔字型技术的不 正当的垄断,是不利于汉字输入技术发展的。被告东南公司在使用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时未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权持有人王码公司协商,未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损害了原告王码公司的利益,应予补偿。原告王码公司要求支付使用费是合理的,但支付40万元使用费的数额过高,不能全部予以支持。根据以上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条、第12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东南公司支付给原告王码公司24万元。二、被告东南公司今后继续使用第四版五笔字型技术,应当与原告王码公司协商,支付合理的费用。三、驳回原告王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东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未对“优 化五笔字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出准确、清楚、完整的认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 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准,将“优化五笔字型”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加,构成了五笔字型第三版技术方案,限定了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允许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其保护范围作任意扩大的解释。2.一审判决对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的创造性的认定有重大错误:(1)关于编码规则,一审判决认定,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对区位进行的调整“没有改变第三版编码体系,调整了两个区的字根分布位置,这种改变虽然对提高输入速度有作用但不足以认为具有实质性进步”与事实不符。(2)关于字根数和字根拆分比例,一审判决认定:“第三版技术选用的字根为220个,而第四版技术选用了其中的199个字根”,这里“其中”一词的出现,显然不符合事实。五笔字型第四版的字根选取根本没有局限于第三版的字根总数和字根,而是增加和补充了五笔字型第三版中没有的字根,删去了第三版中的一些字根,从而使五笔字型第四版的字根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规律,更方便实用。(3)一审判决书对五笔字型第三版技术中键盘和区位变化的认定是不准确的。在英文键盘上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和 五笔字型第三版技术的键盘与编码对应关系的极大差异达到了83.81%。但一审判决却以五笔字型第三版即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限定字根一定要在英文键盘上,从而对上诉人提供的对比结论不予采纳。不仅忽略了差异事实,也忽略了专利技术的发明目的。同时,一审法院在不考虑键盘编码的情况下,轻易地得出了“汉字字根在标准英文键盘上对英文字的变化来考虑第三版和第四版的区别是没有意义的”结论,显然不是以事实为根据的。(4)关于字型变化,五笔字型技术的发展历史表明,在第四版技术以前,“五笔四型”是五笔字型技术的一个基本理论。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改为了“三型”,这是一项重大突破,从而为彻底取消“字型”打下了基础。随后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五笔字型第八版技术取消了字型概念,验证了第四版的这一创造性。3.一审判决的依据和结果不能自圆其说。(1)关于“支付使用费”。一审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巨额使用费的根据是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五笔字型第三 版技术是依存关系,事实上,第四版根本不必依存第三版就能独立存在。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实施的第四版技术中包含了第三版技术中的必要特征”为由,判令上诉人应同第三版技术的专利权人协商并支付合理费用,但判决书却并没有指出:“包含”是指“覆盖了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还是“部分必要技术特征”?照此推理第三版技术也包含或含有了公有技术,那么是否第三版技术的所有者也应该向公有技术的完成者支付费用呢?专利法规定支付使用费的前提只有一类,就是非权利人实施了他人的专利,这就是说,只有当第四版技术覆盖了第三版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时,实施第四版技术才能构成实施第三版技术。而事实上,一审判决已经认定第四版技术至少在字根、字型和键位排列上并没有实现第三版技术。既然没 有实现,又怎么构成实施,又为何支付使用费呢?(2)关于回避诉讼请求事项。一审诉讼案由是专利侵权,因此一审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围绕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和为何构成侵权作出结论。但一审判决中,没有反映案件审结时应有的结论,即未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但又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巨额使用费,显属错误。据此,上诉人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1993)中经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王码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情况及判决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五笔字型汉字编码输入技术是众多的计算机汉字输入 中的一种,它的基本原理和基础技术思想,如运用笔划输入,将汉字拆成字根及用字根组字五区五位的划分并将字根分布与其对应,末笔交叉识别等内容,有些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有些是现代他人发明并已公知的现有技术。“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的开发者虽然作出了自 己的贡献,但是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前序部分可见,就整个五笔字型汉字输入技术而言,并非本案相关专利所覆盖的发明成果。 2.“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是王永民于1985年4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过 中国专利局审查,于1992年2月26日授予专利权的有效专利,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为河南省计算中心、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河南省南阳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河南省中文信息研究 会等四单位,该专利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另三家专利权人共同委托王码公司作为共同专利权人的代表进行诉讼,手续合法,应予准许。 3.在获得专利权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发明的保护范围最宽,侵权 判断应以此为依据。因此,“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其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该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独立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的公知技术和特征 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为了正确理解专利的保护范围,不仅要看专利的权利要求,还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必要时还应当审查专利申请文档,看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中对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如何向中国专利局陈述的,以及专利权人是如何将原有的保护范围较宽的权利要求改写为保护范围较窄的权利要求,从而才获得专利权的。就“优化五笔字型”专利而言,它并非五笔字型汉字输入技术的基础专利,也不是一项开创性发明。因此,在侵权诉讼中,不允许对审定公告确定的权利要求界定的保护范围作任意扩大解释,否则,将不利于计算机汉字输入技术的发展。 4.进行专利侵权判断,应当将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和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技术的必 要技术特征进行对比,看其是否覆盖了专利技术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在一般情况下,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越少,专利的保护范围越大,相反,技术特征越多,则专利的保护范围越小。据此常理可见,中国专利局对“优化五笔字型”专利申请最终确定的专利保护范围很小。其前序部分均为现有技术,特征部分即:采用经优化(优选)的220个字根构成对简、繁汉字和词语依形编码的编码体系,将其字根分布在下述五个区共25个键位上,并具体描述了字根在各键位上的分布。被诉侵权的东南汉卡中使用的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 笔字型”专利属于同一类汉字编码体系。它们二者都是在民族文化遗产和现有技术基础上产 生的汉字输入技术方案,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在技术上有联系,这些联系便是在现有技术方面基本相同,即发展的基础相同,然而,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从这类编码技术发展的角度看,“优化五笔字型”专利属于低版本,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属于高版本,低版本的技术内容不能覆盖高版本的技术内容,因为,先进的技术可能源于落后的技术,但不能覆盖落后的技术。从二者的技术特征看,“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是由220个字根组成的编码体系,而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是由199个字根组成的编码体系,这种字根的减少并非在220个字根中删减的结果,而是依据易学易记的目标需要,重新优选字根的结果,这其中注入了开发者创造性的劳动。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单纯的计算机汉字输入技术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它们必须与计算机键盘相结合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法保护,“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也是如此。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可见,其220个字根与键位在5区5位上的一一对应关系是固定的。而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采用的199个字根组成编码体系,这些字根在五区五位25个键位上的分布关系重新作了调整,并将三区和五区的位置作了调换,从而达到了方便输入提高输入速度的目的。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将“优化五笔字型”专利中 的四种字型减少为三种,方便了记忆。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的这些区别是具有实质性的,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的发明目的亦不相同,且使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取得了优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的技术效果。因此,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等同手段替换,不能适用等同原则。 5.一审判决脱离了专利侵权的基本原则,未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依据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未明确“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保护范围,仅将其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区别特征作为“主要技术特征”与侵权物进行对比,对前序部分涉及的公知技术部分未作比较,比较对象错误, 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认定“五笔字型第三版技术选用的字根为220个,而第四版技术选用了其中的199个字根”与事实不符;将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的关系认定为“是一种依存关系或称从属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专利法意义上的依存关系或从属关系是针对两个相关专利而言的,前者是基本专利,后者是从属专利,若实施从属专利则必须要实施基本专利,离开前者不能实施后者,这时二者是从属关系。“优化五笔字型”专利并非基本专利,第四版技术完全可以独立实施,因此,虽然第四版技术对第三版技术是一种发展改进,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优化五笔字型”的专利权人在使用第四版技术的人愿意支付合理费用的情况下,亦不应拒绝该人使用第四版技术更是于法无据。本案为专利侵权纠纷案,而一审法院依据专利法第1条即“专利法的目的”、第12条即“专利许可合同”,在未明确东南公司是否侵权的情况下,作出由东南公司向王码公司支付24万元技术使用费的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虽然在东南汉卡中使用了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但“优化五笔字型”专 利技术与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是两个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案,二者不存在覆盖和依存关系,因此上诉人在东南汉卡中使用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不构成对“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权的侵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二 )、(三)款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经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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