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科研人员的“兼职兼薪”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我们 
  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您位于: 首页 → 发明学堂信息  → (浏览)  
浏览工具:缩小字体放大字体缩小行距增加行距 返回上一页 发布人:patent  我要发布信息
国外科研人员的“兼职兼薪” 发布于:2017/01/26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此举一出便引发了舆论广泛热议。
  那么,国外是如何做的?又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
  美国:鼓励加规范打造创新“温床”
  在美国,大学老师或科研人员开办公司或在外兼职并不鲜见,这一现象的出现得益于1980年联邦政府推出的《贝多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所资助大学研究所获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大学所有,由大学负责相关技术转移工作,而发明人应分享专利许可收入。持有专利所有权的大学都会就科研成果的转让、开发及利益分享机制做严格的规定,研发的利益会得到保护。《贝多法案》的推出使美国的大学、国家实验室等成了科技创新的温床。
  从大学的角度看,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既是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也是推动科研创新的刺激手段,社会、学校以及创业者都会有所收益。因此,总体上看,美国大学对于科研人员和教师兼职兼薪是采取鼓励态度的。同时,各大学也十分注重对兼职兼薪行为的规范,比如对教师兼职工作的时限、兼职工作的内容和方式、兼职行为的收益分配等做出规定,以防止兼职兼薪行为对正常的科研和教学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例如麻省理工学院(MIT)的“五分之一原则”规定,如果确有必要,在不违反“管理者和教师共同的伦理标准”的前提下,经学院批准后,教师一周最多可以有一天用于校外服务活动,从事咨询或者参与企业业务。而那些能抽出自己时间为企业效力,同时为学生找到工作又能继续开展研究的教授便成了典型的MIT学者。比如因作为二战时期科学政策管理者和二战后向罗斯福总统提交《科学,永无止境的前沿》报告而一举成名的凡尼佛·布什,在他早年的职业生涯中就身兼教授、咨询师和公司创建者数职。
  在法律的保障下,众多有才华、富有创新精神的大学老师和科研人员带着自己的发明成果开办公司,将科研成果商业化,在促进科研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实现了个人财富的增长。
  英国:有利产学研联塑创新生态
  英国皇家工程院院士理查德·帕克除了在英国著名的劳斯莱斯公司任研究与技术总监外,还担任英国皇家工程院研究委员会主席、英国航空技术指导委员会主席等职。帕克曾表示,英国皇家工程院作为英国工程学界的最高学会,非常鼓励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鼓励大学教授进入企业工作,鼓励企业技术人员赴大学兼职。
  在帕克看来,创新生态系统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大学和企业之间的通力合作。大学教授到企业工作,企业技术人员到大学兼职,有利于促进产学研跨界合作和技术成果转化,将成熟技术推广到公共应用领域。
  帕克以他工作了37年的劳斯莱斯公司为例,该公司与31个大学建立合作关系,大学里建立了劳斯莱斯研究中心,研究成果还孵化出很多公司。这种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也是劳斯莱斯公司不仅制造出久负盛名的劳斯莱斯汽车,还成为世界上知名的三大航空发动机制造企业的秘诀之一。
  知识转移最好的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和互动。曾在英国帝国理工学院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的北京科技大学冶金与生态工程学院教授张新房表示,英国允许教师兼职兼薪,目的无非是为了激发科技人员最大的活力。张新房说,在以主要挂靠单位的科研为中心的前提下,大学教授和科研人员兼职最大的好处是可以促进各高校的学科发展并增加收入。他们到工业企业兼职最大的好处在于能处理一些实际问题,还经常因受到这些实际问题的启发而转向新的研究方向。
  英国并没有法律对大学教授或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视各个单位具体要求而定。英国大学教授跟大学签订工作合同,但在外兼职需经学校批准,同时大学也鼓励教授在外注册成立公司将知识产业化,但需要经大学同意,大学应得到一定比例的收益。
  德国:分配政策
  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
  德国通过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为科技人员潜心科研工作提供了保障。首先,按照相应职位和岗位标准所获得的基本薪酬是科研人员的基本和稳定收入。此外,科技人员还可以从成果转化和部分科研奖项中获得相应的收入奖励。科研项目中的人员经费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聘用人员的开支,起到了培养科研人才、解决高层次技术人员特别是博士和博士后就业的作用。
  在基本薪酬方面,德国法律规定,高校和主要科研机构的教授、科学家都属于公务员序列,实行酬劳与业绩挂钩的薪酬体系。在科研活动中,科研项目各财务科目之间没有明确的比例规定,但通常人员费用占项目总经费的60%左右,也有些项目人员费用甚至占到80%左右,体现了对人力价值的重视。项目负责人在经费配置、人员聘用等各个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权。在对科研人员从成果转化中获取报酬和奖励方面,德国《雇员发明法》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对发明人的报酬计算方式及数额。需要指出的是,全职在编人员不得从项目费中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此外,德国还有各类科技奖项500多项,其中多数设有奖金,这些奖项大多会对奖金使用设定附加一些限制,获奖人不能随意支配,奖金只能用于项目研究,不能用于个人消费。但也有些奖项如索菲亚·卡瓦列夫斯卡娅奖,奖金除用于项目研究支出外,还可以用于获奖人及其团队工资。来源:发明与创新·大科技
免责条款 | 友情链接 | 系统管理 | 返回页首|
版权所有:发明专利技术信息网 ©1999-2024

网站联系邮箱 E-mail:hangzhou@vip.sina.com
信息产业部网站ICP备案序号:皖ICP备11003032号-6

友情链接                  
除尘滤芯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