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吸收他人成果应当支付报酬 |
发布于:2003/12/03 |
【案例】1994年7月1日,张某设计的摩托车安全防护罩获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张某自行生产该专利产品,使用中存在许多问题,难以销售。同年10月,张某邀刘工程师改进并合作生产该专利产品。刘某对原产品进行改造,更换材料,改变造型,使该防护罩增加了强度,减轻了重量,并降低了成本30%。12月,张某利用刘某所改进的成果另与他人合作生产的新产品投入市场后,销路很好。刘某对改进技术产品被张某无偿使用不服,认为张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认为此技术成果的实用新型融入了自己的智力,主张与张某共事实用新型专利权。 【评析】法院在处理此案时,提出了四种意见: 1.张某以合作生产为名要求刘某对产品进行改进,该改进技术系刘某单独完成,张某未提供资金亦未参与后续改进,其开发成果应归刘某单独所有,张某另与他人合作生产该产品不得利用刘某的成果,否则构成侵权。同时张某还应赔偿刘某的损失。 2.刘某受张某委托进行技术改进,是在张某取得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基础上进行的,其改进的技术应归张某所有。张某只要支付刘某技术改进所耗费的实际费用即可。 3.刘某根据张某的要求进行技术改进,并取得成果,其成果应用于改进方刘某所有,鉴于该技术张某原已取得实用新型专利,他可实施该成果。张某除了应支付刘某在技术改进过程中的实际开支外,还应对刘某的智力成果给予合理的补偿。 4.刘某在张某的专利技术上进行改进,但未达到申请新的专利的条件,无形中与张某原有技术成果构成一个整体。刘某和张某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共同享有。 法院以第三种意见进行了判决。“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张某委托刘某对原产品进行技术改进,刘某亦完成了技术改进任务,并取得技术成果,双方没有另外约定,该技术后续改进的成果应归刘某所有。但刘某是在张某已取得专利的技术上所作的改进,又尚未达到申请新的专利的条件,故其主张与张某共同拥有吸收了改进技术的专利权不合理。为了促使该技术推广应用,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应当允许张某利用刘某的智力成果实施生产其专利产品,但张某应负担刘某在改进中所花费的开支,并应付给刘某一定的智力成果的报酬。这样处理合情、合理、合法。 摘自《知识产权案例精选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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