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是否意味着专利权人实际上只能获得两年的侵权赔偿? |
发布于:2003/12/03 |
【案例】好帮手炊具加工厂,在1994年参照国内外资料的基础上,研制开发出一种“高效能电炒勺”。为了扩大销路,于1995年1月起在当地和全国性的报刊及电视台做广告宣告,广告打出去以后,确实吸引了不少消费者,加工厂的商品销售量大幅度增加。1996年5月,天时高技术发展公司向该省专利局提出专利侵权申请书,状告好帮手炊具加工厂侵犯了天时高技术发展公司的“高效能电炒勺”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9040178。专利局在调查和核实事实的情况下,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判定好帮手炊具加工厂侵犯了该发展公司的“高效能电炒勺”的发明专利权,并作出赔偿天时高技术发展公司损失的决定。好帮手炊具加工厂不服专利局的决定,辩称,我厂生产的“高效能电炒勺”于1994年研制成功后,即进行销售,时至1996年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天时高技术发展公司无权再提起诉讼,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审理该侵权案件。法院在核实双方的事实和证据之后,依法作出判决,维持专利局的决定。 【分析】本案例说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只能获得两年的侵权赔偿。《专利法》中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为了督促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发现有人侵犯其专利权后,尽快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以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法律关系,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实际只能得到两年的侵权赔偿。只要专利权人及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他就可以要求赔偿所有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专利法》第61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之日计算,这就是说两年的诉讼时效是以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作为起算日,因而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无需担忧因得不到有关侵权行为的信息而贻误诉讼时效。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情况下,就必须遵守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如果他在得知了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的两年之内没有起诉或者请求有关部门处理,那么他就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失去胜诉权。所以专利权人发现有人侵权后,应尽快采取措施,或者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摘自《专利纠纷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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