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合同风险需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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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合同风险需重视 发布于:2014/03/13
    目前,有不少投资人看到“专利”就想投钱,但并不了解该“专利”是否有转化为现实产品的能力,在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技术标准要求,最终导致双方产生纠纷。因此,知识产权领域技术合同风险亟待引起重视。
  来看两个案例。
  老张研发了一种名为“奇力壮”的猪饲料。2012年2月12日,老张与武汉一科技公司就该饲料专有技术秘密配方的许可使用签订了技术合作合同。但该公司未依约履责,因此老张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2万元。
  但该公司辩称是老张违约在先——提供的饲料配方不能达到预期效果且含有违禁成分,也未按合同约定取得专利权。
  老张不服气,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23日,老张通过QQ文件向被告公司发送了“奇力壮”和“诱食肽”两个产品的技术配方,配方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生化黄腐酸”和“γ氨基丁酸”成分。
  湖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证明,任何含有这些成分的饲料都无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原因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除了上述案例中技术本身难以转化成生产力外,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不明也是引发技术合同纠纷的原因。
  2011年3月2日,湖北一化工有限公司与武汉一休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站建设项目开发合同书,项目总金额为5万元。
  因化工公司一直没有支付1.5万元尾款,一休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化工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一休哥公司应在2011年4月20日前交付所有网站文件、开发文档及源代码等,但一休哥公司没有按时交付。化工公司以一休哥公司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为由,提出反诉。化工公司还称,他们通过检测发现,一休哥公司所建网站完成质量不佳,严重影响网站视觉效果和用户交互性使用。
  法院审理查明,一休哥公司已将能正常使用的网站程序文件及说明、开发档案、数据库说明、源代码等交付给了化工公司,只是双方未办理有关交付的交接手续。2011年9月2日,化工公司向一休哥公司发出网站建设质量问题的通知函,表明一休哥公司履行了建设网站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定,化工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主要原因是技术转让合同风险防范不足。”对于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因,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何震如是解释。合同双方往往约定在拿到技术前,投资方应先支付一定款项,只有支付了“定金”,合同才生效。“这时双方往往会忽略对技术标准等进行约定,导致‘新技术’难以转化生产,风险极大”。
  另外,对专利技术特性认识不足,盲目相信实验室数据也易引发纠纷。何震说,如有些在国际上很普通的技术被人复制到国内推广,而投资人不了解国际最新情况,误信实验室数据匆匆上马投产,结果事与愿违,继而闹上法庭。来源:发明与创新(综合版) 作者:刘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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