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查过程中用途限定“重复授权”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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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查过程中用途限定“重复授权”的判断 发布于:2014/02/27
    “禁止重复授权”是世界各国专利制度普遍公认的一项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这是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我国《专利法》中的体现。现实经济活动证明,重复授权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造成无谓的专利纠纷,使非专利权人变得无所适从。禁止重复授权也是专利制度的应有义务。只有彻底解决一发明一专利的问题,才能让专利专享其利,得到公众的认同和尊重。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有部分人认为只要保证两项专利权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不同,就已经达到了防止重复授权的目的,即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那么,何谓内容不同?是不是两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表述并不完全相同,就可以认定两者保护范围不一致,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呢?
  笔者从一个实际案例来介绍发明实质审查实践过程中用途限定判断“重复授权”的处理方式。
  同一申请人同日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和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实用新型已经授权。
  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用于雪糕板的吸尘检验挑选台,其特征在于,包括底板,在底板上排列有吸孔,在底板的下方设有吸气腔,风机的吸口与吸气腔相连通,风机的出口与排气口之间设有气体过滤件;所述的风机设在底板的一端,所述的风机的吸口通过设在底板上的吸气腔排气口与吸气腔相连通;所述的风机的出口与另一底板端头上方的排气腔相连通,所述的气体过滤件设在排气腔与排气口之间。
  与此对应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吸尘检验挑选台,其余描述则完全相同。也就是说,上述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实用新型已授权的权利要求的区别仅在于“用于雪糕板的”的用途限定。那么此时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构成重复授权?即“用于雪糕板的”用途限定是否对上述两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影响?
  对于上述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就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言,二者存在区别,发明授权的权利要求有“用于雪糕板的”用途限定,隐含了诸如底板孔径大小、材质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方案挑选台不同,因此二者保护范围不同,不属于重复授权。
  观点二:虽然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未体现“用于雪糕板的”用途,但根据实用新型和发明的挑选台的结构限定,并未体现出二者有任何不同,另外结合两者的说明书记载可知,实用新型的挑选台也是用于雪糕板的,二者内容完全一致。故二者实质相同。
  在笔者看来,关于用途限定是否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看用途限定是否使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发生改变。例如“装牛奶的容器”和“装钢水的容器”,用途的不同必然隐含了两者在材料的区别,因此这两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再例如“微距望远镜”和“长焦望远镜”,用途的不同必然隐含了二者的焦距范围不同,进而隐含了透镜组结构的不同,因此两者也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而本案中,两个吸尘检验挑选台的特征部分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两者唯一的区别在于用途不同,而这种用途不同并不能必然隐含吸尘检验挑选台某结构和(或)组成的不同。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性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因此,在审查实践中,对于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首先要判断该用途限定是否能够对产品的结构产生影响,再基于上述判断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当仅依据权利要求的内容难以判断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否实质相同时,应结合说明书和现有技术来进行判断,如果保护范围实质相同,应依据《专利法》第九条向申请人提出质疑;如果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放弃专利权声明,则接受申请人的放弃声明,同时对本案进行授权。
  回到案例,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一种吸尘检验挑选台”相较于发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一种用于雪糕板的吸尘检验挑选台”缺少“用于雪糕板”这一用途限定,因此在判断二者保护范围是否相同时重点应当关注“用于雪糕板”这一用途限定是否带来产品结构和(或)组成的不同。两件申请的说明书相同,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记载具有所述结构特征的吸尘检验挑选台用于清洁雪糕板,与发明记载的用途相同。因而应当结合现有技术进一步判断吸尘检验挑选台是否存在用于其他用途,如果没有,则认定属于重复授权。如果有,这些不同的用途是否确实会使得因所述用途导致结构上的不同,如果未导致结构上的不同,则仍认为构成重复授权。根据目前的资料,现有技术中并未明确其具有其他用途,且本申请也未体现出由于此用途而导致吸尘检验挑选台的结构不同,同时基于二者说明书中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综合考虑后认为二者构成重复授权,即在审查实践过程中,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质疑两者为重复授权,具体为质疑该用途限定并未造成二者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而后根据申请人所提出的意见陈述和(或)提供的用于证明二者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的证据,进一步判断二者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否相同。来源:发明与创新(综合版) 作者:伍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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