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得稳定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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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获得稳定专利权 发布于:2013/10/26
    新技术的研究往往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当该技术公开后却面临着被他人不劳而获、免费使用的风险。专利保护是保护新技术、维护发明人权益的最有效途径之一。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以取得一定期限内的法律保护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采用。
  但是,专利保护也存在其局限性,例如时间性和地域性。所以有观点认为比较理想的专利申请文件是既能获得授权又尽量少地披露技术内容,即专利说明书在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下做出最低程度的技术公开。其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既取得了专利保护,获得了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权,从而获取该项技术的最大收益;又隐藏了核心的技术内容,如最佳的实施方式,从而保持了核心竞争力,使得在专利权到期后仍能保留在此项技术上的优势。这种有所保留的技术披露方式降低了说明书的技术公开程度,达到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兼具了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各自的优势,可谓“两头讨好”,因而该方式也被那些具有丰富专利撰写经验的申请人普遍使用。该方式具体体现在专利说明书的撰写上,通常手段有减少实施方式的种类、减少实施例的数量、概括性地描述技术效果等。其使说明书公开程度的降低幅度以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为限,即符合专利法关于说明书公开充分和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规定。换言之,就是使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刚好能够支持权利要求书所概括得出的内容,在公开尽量少的技术内容的前提下获得尽量大的保护范围。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是:多一分则披露的内容嫌多,少一分则难以获得授权。
  然而,以上方式真的如此完美吗?说明书的公开程度仅达到专利法规定的最低要求就能够使专利权人在既隐藏商业秘密的同时又享受了专利保护吗?那些详细撰写说明书的专利权人是否反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呢?笔者认为,专利说明书仅满足专利法最低要求的公开程度对于专利保护而言是存在风险的。虽然在最初的授权阶段申请人可以获得相应的专利权,但是在后续的确权阶段专利权人拥有的权利可能存在不稳定的隐患。
  下面,通过对一个司法案例的分析进一步解释说明书公开程度对专利保护的影响。
  广州威尔曼公司是名称为“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的发明专利的原专利权人,后该专利权利人变更为湘北威尔曼公司,针对本案专利权,双鹤公司(竞争对手)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广州威尔曼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复审决定。广州威尔曼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复审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双鹤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再审过程中,湘北威尔曼公司提交了注射用头孢噻肟钠舒巴坦钠研究资料汇编,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试验、研究资料汇编等证据,以证明为掌握复方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问题,获得专利技术方案,其进行了长期毒性试验、急性毒性试验、药理毒理研究、体外抗菌作用研究等一系列试验和研究,本案专利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湘北威尔曼公司还提交意见认为,本案专利说明书的撰写符合专利申请日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相关试验和研究并不需要全部记载于本案专利说明书中;本案专利中的复方制剂属于药物产品,其必须满足药品注册的要求,必须符合所有药物都具备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无论说明书如何撰写,都不能否定本案专利在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三方面所完成的研究和试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湘北威尔曼公司主张其为了解决本案专利的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还进行了长期毒性试验、急性毒性试验、一般药理研究试验等一系列试验和研究,但由于相关技术内容并未记载于本案说明书中,不能体现出本案专利在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等方面对现有技术作出了创新性的改进与贡献。因此,这些试验和研究不能作为认定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依据。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及复审决定。
  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重申了这样的观点:专利说明书中未公开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等,一般不得作为评价专利权是否符合法定授权确权标准的依据。该观点早已在实践中被普遍接受,例如在专利实质审查中,申请人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通常不被审查员所考虑。在满足充分公开的前提下,申请人有权利决定其在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具体范围,适当保留其技术要点,但也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由于申请人没有将证明其产品具备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的数据记载在说明书中,导致其竞争对手双鹤公司最终将该专利权无效掉。可见,由于本案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较少,没有足够的实验数据来进一步证明其产品的技术效果,致使其在后续的权利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其日后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被法院所接受,这是导致该专利权被无效的关键。
  值得思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判决书中还提到“专利申请人在其申请专利时提交的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查专利的基础,亦是社会公众了解、传播和利用专利技术的基础”。其中点明了专利说明书的重要性,更能够看出说明书公开程度对专利权保护的影响。
  从以上案例分析中可以看出,专利说明书公开程度能够对后续的确权和侵权纠纷产生影响。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审查部门与司法系统在实现专利法立法宗旨的目的上是一致的,然而因其所处的职能性质不同,行政审查部门与司法系统在实现专利法立法宗旨上的手段不同。对于行政审查部门而言,其任务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主要是通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各种条款来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确定授权的范围。对于司法系统而言,其任务在于判断专利权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构成侵权,主要通过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来解释权利要求,从而平衡各方利益,做到既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又不阻碍科技创新。所以在行政审查中,说明书公开程度只要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最低要求即可获得权利。而在诉讼中,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就凸显出来,说明书公开程度越高便越能使专利权人在维权程序中拥有越大的解释余地。反之,如果说明书公开程度较低,会导致专利权人的解释余地在一定程度上被压缩,可能会使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综上所述,为了获得稳定的专利权,使得专利权既不会被轻易无效掉,又能够在维权诉讼中拥有足够的解释空间,所以说明书公开程度不能仅仅满足于专利授权条件的最低要求。笔者建议,说明书公开程度应当能够足以确保权利要求所覆盖的权利范围的稳定,在维权过程中能够使得核心技术切实得到保护。在这一大前提下,申请人才能够有选择地保留某些技术内容,从而真正地获得该项技术所带来的最大收益。来源:发明与创新(综合版)作者:张旭 朱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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