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药皂市场,经过药皂生产厂商20 多年的培养,才逐渐成长起来。但好景不长,1972 年下半年,香皂市场却激起了一阵G 一11 的风波。有一种自美国进口的香皂(或浴皂),被指责为其中含有过量的G 一11 之嫌,有害人体,引起了消费者的畏惧。于是消费者纷纷拒绝购用所有含G 一11 的药皂。使得台湾产的玛莉G 一11 药皂,也受到了严重影响。玛莉化工厂随后在国外各地进行了三年的搜寻事实工作,其目的是如果找到确有危害人体的事实,就坚决放弃继续产销药皂,如果找不到事实,他们将设法重振台湾药皂市场。其结果始终没有找到药皂中所含G 一11 危害人体的例子。
1975 年,他们又决定在台湾公开寻求,是否有消费者使用药皂而使身体受害的例子。因此,7 月1 日,台湾地区各主要报纸,同时刊出一则“玛莉G—11 征求受害人”的大字标题广告。画面部分只是一位执烟斗的律师。坐在办公桌前的半身照片。广告内容也很简单,说明“凡在台湾居住6 个月以上,过去使用玛莉G 一11 药皂,有不良反应,经公立医院医师证实,并有1975年7 月1 日以前之医师检验报告书者,不论症状轻重,经复检确实,每一受害人,得赔偿新台币50 万元以下。”并说明医师检验报告书,请在7 月10日前寄×××律师事务所收,内文的上端,还有一句8 个字的副标题:“我们愿负道义责任。”
3 天后,又刊出第二则广告。标题是“玛莉G 一11 征求受害人。应怔人‘0’。副题是“截至目前为止,无人应征受害人”。画面仍是那副律师的照片。
7 月7 日刊出第三则广告。大标题是“征求受害人,应征人2”。内容说明!“有一位×××消费者,提出医师检验报告书应征,称左上腿部发生红疹现象,现已指定医师进行复检中。另一位消费者,因未能提出医师检验报告书,与应征资格不合,未予受理。”画面部分,仍是那帧律师的照片。
7 月15 日,刊出第五则广告,面积扩大为全十批。大家标题是“我是受害人”,上端的副题“未经法院审判的死刑”。内容说明“遍寻世界各国病例;G—11 药皂并无致病前例。三年前台湾有关6—11 药皂为害的报道与传说,均查无实据。G—11 药皂在此情形下被若干专家擅自判决死刑,实属不幸”。并说明“世界各国和台湾地区,从未禁用G—11,而且还制定使用标准。兹特将真相公诸于众,以正视听。”这则广告的画面设计成一块玛莉G一11 药皂,被手铐铐住,并暗示铐得不合法。
这套广告对重振台湾药皂市场起到了决定性作用。